請教如果同仁於2月1日提出辭呈..表示正式離職日期為2/28...但鑒於其工作內容2週內即可交接完畢..公司可以要求2/12離職嗎...是否違反勞基法..請儘速回覆..感謝
員工已預告離職,契約終止日即為員工預告日,雇主如欲提前終止,必須勞資雙方合意,不得單方終止,如雇主欲單方提前終止契約,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事由,如無該事由即屬違法終止契約。員工得主張第十四條事由,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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