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1. 僱主因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欲裁減人力, 自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確定日開始後多久之內應提出解僱通知? 2. 僱主因業務性質變更,須證明多久期間內仍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才可終止勞動契約?
業務性質變更及業務緊縮是兩個不同概念,如為業務性質變更,雇主解僱員工必須有最後手段原則之適用,即雇主證明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沒有時間之限制,應為變更之事實發生後,及應證明是否有適當工作可供安排,如無即應解僱。如有,經一段時間後發現當事人不適任,是屬不能勝任工作。另雇主有解僱事由,不論任何事由,預告期間皆依第勞基法1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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