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公司最近遇到勞資爭議事件,有以下幾個點需釐清,煩請代為詢問老師,謝謝您! 1、公司97年因颱風影響,被迫暫時停業,停業期間,與員工 商量以留停的方式處理,員工也簽了同意書,同意書上, 公司並無蓋大小章,但有影本給員工,請問,這種方式的 留停,算數嗎?2、同意書上有提到,將來恢復營業時,復職的員工其職務及 薪資,依復職時的條件而定。但如恢復營業時,員工不接 受公司所開的條件,是否公司這邊只能以資遣處理?3、法有規定,勞工申請調解期間,視同在職,但如上述第一 點所提的留停算數,那麼,一樣適用該法條嗎?如果勞資 雙方上法院,該留停期間的薪資,公司都要照付嗎?4、留停期間,員工主動來提要終止契約,這樣也算非自願離 職嗎? (我任職的公司為一休閒飯店,97年11月起,為了要整修因颱風受損的園區,暫停營業,一直到98年12月起才陸續讓當時同意留停的員工復職,但因剛復業,所以有調降員工薪資,部分員工願意接受該條件復職,但有少數員工不願接受,因此去縣政府申訴,請求資遣費,公司認為當初的同意書已經有先聲明條件不一定會比照原有的了,故不願意付,後需雙方應該會上法院,我比較擔心的是第3點,如果員工請求公司支付該留停期間的薪資,公司需要照付嗎?因為縣政府的調解委員認為公司的這種留停不能算數,並告知申訴的員工可以請求該期間的薪資)
一、公司與員工商定留職停薪,員工也簽了同意書,同意書上雖無公司大小章,商定留職停薪仍然成立。
二、公司恢復營業時,員工不接受公司所開的條件,且無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情事,公司須以資遣處理。
三、留職停薪期間仍存在勞雇關係,故勞工申請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為解雇、減薪等不利勞工之處分。至於勞資雙方上法院申告,留停期間的薪資是否照付,須視當時約定及法院判決而定。
四、留職停薪期間,員工主動來提要終止契約,如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情事,仍屬非自願離職。反之,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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