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勞基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24條均有規定,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年,雇主得核給特別假,若契約終止前未休完,未休之天數雇主應折算薪資發給。員工去年度工作滿一年,於今年1/1起即有7日特休,若該名員工於1/10離職,可否要求雇主將7日未休的特休折算薪資給他?倘若公司規定,員工年度特休應依當年度在職月份比例來實施,亦即;年度特休7日,6/30前可休特休天數為3.5日,若員工於7/1離職,公司僅同意讓他休假3.5日之特休或折算3.5日之日薪給員工,如此制度是否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謝謝老師!
員工於離職前如因雇主事由無法休假,雇主應給付應休未休,反之,則不必。員工於離職前,雇主如知其即將離職,可要求員工於離職前休畢特別休假,如當是非雇主因數不提出休假申請,可視為非應休未休不給付未休假工資。另如勞資雙方已約定休假日期,員工離職不即休假,雇主應給付工資。該項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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