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簡老師:我們公司有位員工因家庭因素必須回嘉義照顧家人3個月,所以提出留職停薪申請,但是他說這段期間因為經濟問題想要打零工...1.因為上網搜尋幾乎都是因傷病留停,所以我打電話問勞保局,勞保局回覆我無法因個人因素而辦理留停,所以勞健保必須退掉,是這樣的嗎?還是可以幫員工繼續加保,然後期間由員工全額負擔保費?2.又因為留停期間他必須打零工賺錢,是否有明文規定留停期間不能在其他公司上班,若這樣那員工有沒有違法?麻煩簡老師解答,謝謝!
1.勞工因個人因素申請留停,雇主保有准駁權。
2.如果雇主同意讓勞工留停的話,勞工得續保勞保健保(參健細23,勞11),保險費該勞工負擔部分由勞工負擔,由雇主負擔部分由雇主負擔。
3.勞工留停期間兼職如何處理,視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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