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行政單位有加班費,但為預防員工上班途中做私人事務而延長下班時間,加上員工能力差不求進步當然無法準時下班且目前公司無很明確規定,不用主管簽核只要超過時間,就算加班,故為避免以上情況發生,可以調整為不發加班費,改為補休嗎?是否合法?
要求員工加班補休並沒有問題,但不能禁止員工主張領加班費。你所言,可以看出貴公司管理紀律差,光如此調整並不能挽救你的憂慮,治本之道在於強化工作執行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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