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們公司一位員工,病假一年30天已請滿。接下來他開始請無薪病假,由於他不是連續請,可能工作個三天請一天無薪病假。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一、該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如未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定之期限,則仍可續請無薪之普通傷病假。
二、如已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定之期限,則可先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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