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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 Q1:甲員工於97/7/1上班,98/6/30滿一年有七天特休假,若該員工於99/5/31離職,請問該員在職期間應有多少天特休假? 依本公司計算應只有7天,但詢問勞委會單位,其依解釋令說明該員在職期間共有13天特休假,且曾看了您對此問題回答,應也只有七天,但若本公司依七天計是否會違反勞基法. 其解釋如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5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272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6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303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334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277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 73.07.30 ) 要旨: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Q2:甲員工於97/7/1上班,98/6/30滿一年,若本公司以齊頭式方式計算特休假,結果該員可於98/6/30起可休3.5天,99/1/1起可休7天,假設Q1的結果為7天,則該員工於99/5/31離職,公司則多給了3.5天的特休假,那麼請問,可以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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