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工作時間之計算『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請教1.本公司在百貨公司設立專櫃。(註:公司與百貨公司為不同事業單位與不同雇主)業務因工作需要加班至專櫃視察,請問往返公司與百貨公司之交通時間是否須加計為加班時間?2.公司可否在加班管理規章上註明往返之交通時間不算計為加班時間?是否合法?以上 謝謝
一、公司在百貨公司設立專櫃,因工作需要加班至專櫃視察,視察人員往返公司與百貨公司之交通時間須加計為加班時間;專櫃係公司設立,這與公司與百貨公司是否為不同事業單位與不同雇主無涉。 二、公司如在加班管理規章上註明往返之交通時間不算計為加班時間,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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