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詢當地政府宣佈隔日放颱風假,其起迄時間是勞資雙方協議或者是隔日0時~24時乙節︰依99年1月8日修正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第3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第5條規定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貴公司可準用上開條文規定。
二、至於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可依98年6月19日修正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3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同辦法第6條並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第7條,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等規定辦理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