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員工在5/31自請離職辦妥手續後,6/18日該員工去勞資關係協進會申請做協調,協調結果是協會的人已告知該員工狀況不是被資遣的,但他自行去勞工局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且有領失業給付,但勞工局於9月底告知該員工,若不是被資遣的要歸還先前所領的失業幾付,該員工又於10/15日去勞工局申訴他是因工作表現不佳被迫做選擇離開,且要公司配合用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開給他,勞工局協調人說難道公司不能開證明給他嗎?他一直說這對公司沒影響,試問若依這項法條開給他公司有何損害呢?且上述狀況公司不是資遣他,對於這類員工又該如何處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