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如何確認員工有時間休假?一定是你要求員工利用時間休假,在雇主提醒後員工仍不休假,即視為應休未休。前提是雇主必須要求員工休假,如未提醒,雇主受領勞務,未休的假即視為應休未休。
(2)休假方式不論是事前協商或當事協商,自請資遣 有時間休特休,是當事人不休的,都算是應休未休喔?
(3)你所稱的自請資遣,應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其可歸責事由為雇主,因此員工終止契約未休之特休即視為應休未休,至於你說員工有時間休,不知依據為何,所有的有時間休的證明方式,都依前面的說明。
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終止契約,可歸責事由為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不視為應休未休。
張中興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