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個問題請教,若是有一位新人在試用期三個月內,我們覺得不適任的話,要請他離開的話,有哪些注意事項呢?會不會造成哪些爭議呢?我們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試用契約也沒有),請他離開的話,需要付資遣費嗎? 那要如何計算?那我們會被列入勞工局的什麼xx名單內嗎? (還是說有開資遣證明才會)如果我們與員工談好以離職走人,就不需報上勞工局了吧~請幫忙,謝謝!
用期間員工不適任,僱主解故最好依行政機關建議,給付資遣費,雖然法院一直持不必給付資遣費之觀點,但避免行政機關干擾(處罰及勞動檢查),建議給付資遣費。當然也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你所提議的作法我不建議,因為員工隨時會反悔。雙方合議都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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