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以下為年終獎金引發勞資爭議之相關問題,再麻煩您提供寶貴建議,謝謝您˙
1.勞基法第29條所指獎金係以事業單位有盈餘為前提,其性質乃屬員工分紅獎金。 而台灣地區向來雇主在農曆年前發放之年終獎金,其性質乃屬雇主對於員工一年之辛勞所為的勉勵、恩惠性給與,亦有雇主未以盈餘為前提或以之為發放標準而發給。則勞工究竟可否依據勞基法第29條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呢? 2.事業單位發放之年終獎金所衍生之勞資爭議究屬『權利事項』爭議或『調整事項』爭議? 3.自請離職與非自願離職之勞工是否皆可依據勞基法第29條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 以上,敬請不吝賜教,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