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勞工相關法令是否有規定一定要發給全勤獎金?若規定要發給,是否屬於工資範疇?2、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那請產假跟特休是否扣發全勤獎金?法源依據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故工資為單一薪俸制,僅有全薪之科目。或為複合式薪資制度,有本薪、津貼、獎金、等各式科目所組成。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在勞雇雙方議定之下,均屬合法之薪資制度,故全勤獎金並無任何勞工相關法令有規定一定要發給。若公司規定要發給,按其一般之發放方式,只要為經常性給與、與出勤日數有關時,均會被視為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請產假或特休是否扣發全勤獎金,於勞工請假規則或勞動基準法中並無明確規定,但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中可知,請產假或特休之期間工資均應照給。若全勤獎金之發放方式為經常性給與、與出勤日數有關時,即為請假員工工資之一部分,當然不得因請產假或特休而扣發。但請產假或特休之員工於請假前六個月,均因違反公司之出勤管理辦法,而遭到扣發全勤獎金時,此時若不列入全勤獎金者,當較合乎法律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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