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想請教若女性同仁經勞資會議及本人同意於夜間工作,而勞基法49條之二規定: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本公司夜間工作時段是晚上20:00至翌日早上8:00,也需要符合勞基法49條之二的規定嗎?此法條旨是在保護女性晚上10:00~早上6:00外出的安全,還是公司只要有工作時段落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的女性勞工,都應符合49-2的規定?
該限制條件之重點在「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如有則無須提供交通工具會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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