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外勤人員於4/16外出送件時,因機車打滑遭後方機車追撞,導致左膝蓋受傷,陸續醫療診治迄今,該員事先已後方機車車主達成和解之協議並於公司轉為承辦內勤之業務。於7/23時接受醫院醫生之建議作內視鏡手術,術後至今仍於家中休養無法確定其上班日期,其醫師診斷證明書也未明確開利休養時間,因無法確定上班日期,已造成企業公司之作業配置。1.請問應如何與員工協調雙方後續之權益進行?(ex:留職停薪申請,公傷假申請?)2.期間未到職之上班天數如何幾付薪資?
1.本案應該屬於職業災害後之提供勞務問題。 2.建議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及第27條辦理。 3.職災醫療期間仍應給予公傷假及發給原領工資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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