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計算休假日如下: 一、例假<週日>52天 二、每二週工時84小時換算應有休假日<週六>39天 每兩週可放假時數計算如下: 1.每兩週總時數7天x2週x8小時-每兩週工時84小時-例假日每週1天x2週x8小時=12小時 2.2013年共52周,每兩週有12小時不用上班(52週/2)=312小時 3. 2013年共有312小時不用上班/8小時=39天休假日。 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計19天 以上一+二+三,共110日 但2013年農曆初一02.10遇例假日,是否應補假一日?有無法令或解釋令可參考? 若要補假公司不補,勞工應如何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