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薪資是於次月5日發放,然101/12及101年終提早於101/12月底發放,102/1/5之支出只有專家學者兼職費約10萬及尾牙禮金8萬2千元,請問這樣還須繳雇主負擔2%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謝謝。(本公司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約180萬)
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貴公司102/1/5之薪資所得支出,若只有專家學者兼職費約10萬及尾牙禮金8萬2千元,未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就不需繳雇主負擔2%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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