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12月到職,經辦人員加保錯入投保單位(應加保A 公司,錯入B公司),1月份才發現,即刻A加保,B退保,也去函向勞保局解釋,但是公文下來,勞保局只能在A公司1月份開始算加保,B公司已繳納的12月勞保費,是無法退費給B公司,請問有何方式可讓勞保局從12月追溯更正?讓多繳費的B公司全部退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加上勞保制度上是採行申報原則。因此,除非證明是勞保局有錯誤,始能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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