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支付身心障礙者的薪資(健保未在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租金,其金額皆達5000元以上,請問公司是否要代扣補充保費?
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所述支付身心障礙者的薪資(健保未在公司),應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原則上要代扣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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