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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健保】二代健保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問題  2013/4/1
 
 
Q

 請問本公司101年12月份之薪資於102年1月份給付發放,健保法規定以給付日之月份薪資總額與給付日之月份投保單位投保總額之差額2計算,如此變成將用101年12月之薪資總額與102年01月份之投保總額之差額去比較扣繳,但健保局又表示103年03左右會用投保單位向國稅局之申報薪資總額去查核,但公司101年12月份之薪資是報在101年12月,並不是以給付103年01月份去申請,那麼用國稅局之薪資總額便會與健保局要求的月份不同,那麼應用101年12月份之薪資總額去比較扣繳或用102年01月份給付日之薪資總額去與102年01投保薪資總額去扣繳會呢?

 
A  

1.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此為雇主之補充保費。
2.至於健保局表示,103年03左右會用投保單位向國稅局之申報薪資總額去查核,當然能查103年1月份之所得。
3.因此,103年1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只要逾其受僱者當月(103年1月)投保金額總額時,就要角補充保費。



徐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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