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 應徵召服兵役者。
2.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4. 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5.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依上開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繼續加保時,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無需通知本局登記外,其餘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寄(送)本局登記;其中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二、公司的工作規則是,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在外兼職或就職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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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