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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試用期間雙方可隨時無條件終止關係嗎?  2013/9/27
 
 
Q

 老師您好

如果定期契約或試用同意書內容如下
乙方自受僱之日起期間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或未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各項管理規定者,在試用期間雙方均可隨時無條件終止關係(即終止勞動契約定辦理

1.受僱期間考核不合格, 或對該職務無法勝任或未遵守公司規則及管理, 僱主可在試用期間無條件與員工終止勞僱關係, 亦可不發給資遣費用, 也不需等到契約期滿才停止僱用?
2.如果公司已與員工簽了三個月定期契約, 公司予評估員工是否適任此份職務, 是否一定要在三個月契約屆滿前才可考評?是否可於員工工作滿一個月, 二個月就考評?

以上 謝謝老師


 
A  

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如果公司已與員工簽了三個月定期契約】,應先考慮此定期合約是否合法,若不符合上開勞基法之規定時即屬無效,將被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若定期契約屬於合法時,滿期離職時不必給付資遣費,若因考核之關係提早結束定期勞動契約,是要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約定,目前勞基法並無相關規定,其約定屬於民法之契約自由原則之範疇,然而提前或試用期屆滿,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給付資遣費時,仍須有法理之依據,否則仍須依勞基法第11、13、14、16、17、18、20、84-2等條文之規定辦理。建議可參考以下課程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



張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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