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
    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
    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保為在職保險,若勞工外派到大陸公司工作,薪資全由大陸公司支付,該勞工即屬於未設籍在本國之外國公司所聘用,即使有上班之事實,仍舊不能在公司及職業工會投保。
且勞工必須符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條件才能參加職業工會,該勞工在大陸之同一公司工作,亦無法符合法條之規定。
若為短期的外派,須視其外派期間是否仍屬於台灣公司之勞工,若仍屬於台灣公司之勞工且向台灣公司領取薪資時,可以直接投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二款: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定有明文。
若雖然是短期的外派,其外派期間屬於外國公司之勞工,是不可以在台灣公司辦理留職停薪繼續投保。亦不得向職業公會申請投保。
然因為某些外派且向外國公司領取薪資之勞工,仍向職業工會申請投保,主管機關沒有查到事實就無爭議,查到在外工作之事實時(如未申報薪資、一年在國外時間超過183天以上)即會產生資格不符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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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