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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加班時數  2014/1/16
 
 
Q

 dear老師您好:
基於勞基法之規定每人每月之加班時數不可超過46小時,唯欲請老師指導以下問題:
一、我們公司是實施週休二日的,如此看來是否前二週之週六的半天加班不計入46中?
二、人員每個月的加班時數均超過46之限制,則公司有觸法嗎??
三、若公司規定每月45小時內予給加班費,超過45小時即以補休方式辦理,同時也會與同仁簽定加班薪資計算模式,如此是否就無觸法之疑慮了?
以上麻煩老師了,謝謝

 
A  

你好:

一、前兩週之某一週六半天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46小時額度,適用前提必須是貴公司並未調移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國定休假日,

也就是每一個國定休假日都有依規定給勞工休息或出勤加給工資。

二、若每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限制,那就有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三、依照勞委會函釋見解,員工若有加班情事,除非其加班後自願提出補休申請單申請補休,否則公司片面約定特定時數以上之加班,

員工必須事先拋棄加班費請求權,僅得以補休為之,似有違法之嫌,至於事先約定加班薪資計算模式,只要不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即加班前二小時加給1/3,後二小時加給2/3之法定最低限制,即無違法疑義,悉依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可參考下列課程:

工作規則撰寫實務-(員工手冊訂定技巧)
工時、變形工時及加班爭議預防及處理實務



沈以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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