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前兩週之某一週六半天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46小時額度,適用前提必須是貴公司並未調移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國定休假日,
也就是每一個國定休假日都有依規定給勞工休息或出勤加給工資。
二、若每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限制,那就有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三、依照勞委會函釋見解,員工若有加班情事,除非其加班後自願提出補休申請單申請補休,否則公司片面約定特定時數以上之加班,
員工必須事先拋棄加班費請求權,僅得以補休為之,似有違法之嫌,至於事先約定加班薪資計算模式,只要不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即加班前二小時加給1/3,後二小時加給2/3之法定最低限制,即無違法疑義,悉依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可參考下列課程:
工作規則撰寫實務-(員工手冊訂定技巧)
工時、變形工時及加班爭議預防及處理實務
沈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