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老師您好 請教問題1公司要資遣1員工,公司依勞動合同法40條(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資遣員工,可以直接以平日相關考核資料未達到目標,不能勝任資遣嗎?還需要像條文上所說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資遣!問題2要提供多少資料文件證明才能認定員工不勝任?還是只要1次的考核未通過就可以算是嗎? 還請老師解惑?
關於問題1,依照條文的精神與程序,先要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例如在一定時間內任務或目標一直無法完成),你要對她培訓(只要有培訓的證據簽名即可)或者調整崗位,之後又不能勝任(在一定時間內任務或目標一直無法完成)時,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關於問題2,例如首次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培訓的證據、再次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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