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的員工中有三位之前是跟顧問公司簽約,他們公司派來我們公司上班的,在去年10月我們才正式與他們簽勞動合同,請問年資的計算,應該是要以我們跟他簽約開始算,但他們主張前面的年資要併計,有這樣的規定嗎?
如果在與貴公司簽勞動合同之前,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到貴公司來工作,則之前的年資算在勞務派遣單位。他們是以跟該勞務派遣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再與貴公司簽勞動合同,則簽約以後開始算在貴公司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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