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職災認定、公傷病假、行政補償及職災補助等相關法令規定,綜述如下:
一、 職災認定: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三大要件,分別為具有勞工身份、在勞動場所發生、造成生理上的危害等,並以「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的定義。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二、 職災公傷病假: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班,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公傷假如何給薪,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 職災行政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下列補償。
(一)       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       工資補償及一次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四)       喪葬費用及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五)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四、 職災勞工補助: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亦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對於已參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尚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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