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費給付規範(勞基法第24條)
(一)工作時間認定
Q:下列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1)會議時間?
(2)待命時間?值日夜時間?在勞基法第24條與第32條第2項認定上有何不同?
(3)每工作50分鐘之休息10分鐘?
(4)假日參加「金融科技趨勢分析講座」?若當日出勤記錄記載為「公假」,是否影響結果?
(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認定
Q:下列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兼任司機加給?
(2)醫療業獎勵金(醫療作業基金有關科目提撥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80%)?
(3)銀行業季度(月度)業績獎金、信用卡獎金、證券競賽獎金、重點獎勵、公用事業獎金?
(三)薪資總括制
Q:製造業可否與員工約定月排休日數比照政府機關,其中分為三班制(每日工時8小時)與二班制(每日工時10小時),而二班制固定薪資數額較高,已包括每日延長工時二小時的加班費?
Q:運輸業得否與司機約定將每趟趟次獎金包含加班費?若薪資結構中另有「全勤2,000元、安全獎金4,000元」,計算上有無不同?
(四)異常性刷卡紀錄處理
Q:面對異常性刷卡,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理:
(1)員工未依規定完成加班申請?
(2)勞工自承因組織氣氛自願不申請加班?實習期間無所謂加班問題?實習期間與同事聊天,難免摻雜工作內容?
(3)勞工聲明書記載「非延長工時」?遲至訴願程序再提,是否有效?主管機關能否以「勞資間地位不對等」否認聲明書證明力?有哪些補強證據可以提出?
(4)勞工聲明書記載「因與同仁互動交誼而遲延簽退」?
(5)勞工聲明書記載「新手對其業務不熟練,下班後留下補撰打紀錄等工作或是」?
(6)勞工聲明書記載「大學畢業無經驗,公司讓其看書從安裝配件開始慢慢做,利用下午5點半以後留在公司慢慢看電路圖」?
(7)勞工因延長工時不長而不願申報加班費?
(8)勞工經主管提醒後仍因遺忘而未申領加班費?
(9)依照勞工出勤紀錄,當月應有延長工作時間30小時,但因勞工加班申請之故,僅發給9小時加班費,是否仍短少給付加班費?
二、出勤記錄備置義務(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
Q:下列出勤記錄備置方式,是否可行:
(1)電子業在下班時間時電腦自動跳出「延長工時」與「無須延長工時」之畫面,員工點選「無須延長工時」即認退勤時間為表定下班時間?
(2)醫療業在刷卡系統會提醒主管瞭解異常性刷卡原因,並至系統說明填具事由?
(3)員工出勤簽到紀錄連續三個月均記載整點「早上8:00~下午5:00」?
(4)員工平日均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具監工性質工作,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均以其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5)運輸業之行車記錄卡(俗稱大餅)?
Q:事業單位可否以出勤記錄與薪資單均在總公司為由,三日後方補正交出,如此有無符合法定「置備」義務?
Q:勞工僅有極少數漏未刷卡紀錄,主管機關可否即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開罰?
三、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基法第39條)
Q:中秋節當日給付勞工紅包3千元,可否作為中秋節出勤加班費?還是單純恩給性給付?
Q:事業單位每月排班比照當月份公務人員上班日數與時數,是否符合國假對調程序?若於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確概括性調移國定假日,是否可行?
Q:所謂須『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是否須將國假調移後的期日註明清楚?
Q:保全業得否與保全事先約定凡全年總排休117日,均包含12日國定假日?且無庸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之期日?
四、延長工時規範(勞基法第32條)
Q:法條所謂「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否以相關內容曾記載於工作規則或規章,業經勞資會議同意通過為替代?
Q:法條所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凡公司已成立工會,事後可否以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替代?
Q: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如何認定?以下事由是否符合前述例外類型?
(1)航空業因天候軍方演習、航班密集、國際機場流量管制、機械故障、突襲性罷工等因素
(2)醫療業為處理臨時性手術等相關事務
(3)法律服務業為處理八仙塵爆案件當事者眾須密集開庭
Q:勞工當日加班跨越至翌日,事業單位可否主張翌日乃屬另一日之工時起算,無庸合併計算討論「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適用?
五、休息時間規範(勞基法第34、35條)
Q:事業單位可否以工作規則與內部公告等內容,作為給與勞工休息時間之證明?
Q:勞工當日「7時至15時」出勤,復於同日「23時出勤至翌日7時」,兩班次間隔時間為8小時,是否有給與足夠之適當休息?
Q:過往舊法勞基法第34條規定「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幾小時?是否一旦未足8小時即構成違法?
六、例假規範(勞基法第36條)
Q:事業單位可否以「勞工因與其家庭成員不和,遂週日自願主動放棄休假」等語作為勞工連續工作七日之合法抗辯?
Q:若訪談紀錄提及「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而臨時要求勞工於週日加班,縱使未有連續出勤七天情事,是否仍然違反七休一制度?
七、工資給付規範(勞基法第22、23條)
Q:下列情形有無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1)新進員工未提供薪轉帳戶即離職,雇主執此緩發薪資?
(2)在員工薪資單中記載以服裝項目扣款數百元?
(3)勞資已約定:「執行職務如未檢查核對清楚遭攔檢告發,罰鍰自行負責」?
(4)金融業將工資存入員工帳戶後,隨即以「抵銷賠償金」為由轉帳扣款?
(5)員工離職未辦理交接,雇主要求其親至公司領取最末月薪資?
(6)員工離職不告而別,將薪資提存於法院?甚要求員工負擔提存費?
(7)勞工提前離職不符季度業務獎金應做滿一季要件,雇主執此拒絕給付?
Q:勞資雙方約定薪資係於次月5日發放,雇主可否以總公司設立於南部遭遇颱風影響,以致延遲2日才發放?
Q:原處分作成日前,若公司已補發加班費,乃適用勞基法第23條第1項或第24條規範?
八、勞工身份認定爭議
Q:下列是否屬勞工身份(勞動契約):
(1)勞務性質若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之職前訓練契約?
(2)保險經紀業與業務員間簽訂招攬保險之承攬契約?
(3)電腦設備安裝業將刷卡機及其週邊設備等安裝維護服務外包,約定報酬為依實際出勤完成按件記酬?
(4)營造業將烤漆浪板拆除及安裝工作外包,約定報酬以出工數、工程報酬及施工坪數圖示為據?
(5)運輸業與遊覽車司機簽訂承攬契約,約定報酬為出車一日一千元與遊客購物金抽傭?
(6)物流業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約定郵件投遞每月價金3萬元整?
(7)大專院校學生擔任兼任助理,從事游泳館救生員職務?
(8)大專院校之博士後研究員,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
九、勞動契約種類爭議(勞基法第9條)
Q:工程顧問業能否因承攬政府機關標案,而與勞工簽訂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
十、解僱爭議(勞基法第17條)
Q:雇主可否為資遣通報後,是否再以勞基法第12條開除為由拒絕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期間?
Q:雇主可否以勞工沒有提供金融帳戶為由免除30日內發給資遣費之義務?
十一、職災爭議(勞基法第13、59條)
Q: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從事其他適宜工作(例如:原「生產技術課長」調任從事「維護環境安全工作」)?若勞工未配合,能否認定曠職?
Q:雇主可否主張勞工須配合偕同看診,否則無端拒絕公司內部調查機制,屬權利濫用?
Q:雇主可否主張勞工僅以存證信函方式,而非親至公司請假,且未依公司請假規則填寫請假單,屬未完成請假手續?
Q:若勞工在醫療期間業經勞保局認定失能,是否尚符合勞基法第13條、第59條醫療期間定義?
十二、退休準備金爭議(勞基法第56條)
Q:事業單位可否以其員工請求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十五年時效期滿為由,請求主管機關准予領回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
Q:事業單位可否以離職員工均簽署「資遣費減少切結書」為由,請求主管機關准予領回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
Q:勞工74年任職公司,自90年擔任公司董事,106年申請退休(勞工年齡48歲,勞工年資16年,董事年資16年),公司向台灣銀行撥付退休準備金,主管機關可否拒絕?實務上哪些方式能夠證明董事期間仍具勞動契約關係?
十三、主觀可歸責性
Q:事業單位可否主張對於主管機關函釋及司法裁判之善意信賴而免罰?
Q:夜點費是否算入平均工資,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法院裁判見解尚有歧異,雇主違法是否有可歸責情事?
Q:若經行政訴訟認定違章事實之人數及時數均已減少,則裁罰金額應否重新裁量之必要?
十四、規避勞檢
Q:事業單位連續二次以「另有行程」為由未到場接受勞檢,主管機關可否以規避勞檢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