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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107年勞檢因應對策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限收250人,以繳費當劃位,先搶先贏!本年度北區平日唯一場次!
‧ 課程地點 台北 │ 板橋中華電信(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168號) │ 教室:綜合大樓7樓 G701教室
‧ 開始日期 2018/10/26 ‧ 結束日期 2018/10/26
‧ 課程時間 周五09:00~16:00 ‧ 上課時數 6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3300 非會員價 3800
‧報名優惠


‧ 黃金存摺 >> 課程費用優惠請按我
‧ 課程介紹 政府透過強力勞檢、每月公布違法雇主姓名,企圖遏止雇主違反勞基法,以提升與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面對勞動檢查,事業單位如何妥善因應?本課程由知名勞動法律師沈以軒獨家授課,針對加班費給付規範、出勤記錄備置義務、延長工時、休息時間、例假、工資給付、勞工身份認定爭議、勞動契約種類爭議等十四種規範,悉心整理近一年來約一百餘則勞檢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除了將訴訟爭點分門別類詳細解說外,並比照與過往實務見解之異同處;此外亦提供企業人資具體因應對策,以利事先檢視規章制度適法性符合勞檢標準。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6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課程大綱

一、加班費給付規範(勞基法第24條)

(一)工作時間認定

Q:下列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1)會議時間?

(2)待命時間?值日夜時間?在勞基法第24條與第32條第2項認定上有何不同?

(3)每工作50分鐘之休息10分鐘?

(4)假日參加「金融科技趨勢分析講座」?若當日出勤記錄記載為「公假」,是否影響結果?

(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認定

Q:下列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兼任司機加給?

(2)醫療業獎勵金(醫療作業基金有關科目提撥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80%)?

(3)銀行業季度(月度)業績獎金、信用卡獎金、證券競賽獎金、重點獎勵、公用事業獎金?

(三)薪資總括制

Q:製造業可否與員工約定月排休日數比照政府機關,其中分為三班制(每日工時8小時)與二班制(每日工時10小時),而二班制固定薪資數額較高,已包括每日延長工時二小時的加班費?

Q:運輸業得否與司機約定將每趟趟次獎金包含加班費?若薪資結構中另有「全勤2,000元、安全獎金4,000元」,計算上有無不同?

(四)異常性刷卡紀錄處理

Q:面對異常性刷卡,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理:

(1)員工未依規定完成加班申請?

(2)勞工自承因組織氣氛自願不申請加班?實習期間無所謂加班問題?實習期間與同事聊天,難免摻雜工作內容?

(3)勞工聲明書記載「非延長工時」?遲至訴願程序再提,是否有效?主管機關能否以「勞資間地位不對等」否認聲明書證明力?有哪些補強證據可以提出?

(4)勞工聲明書記載「因與同仁互動交誼而遲延簽退」?

(5)勞工聲明書記載「新手對其業務不熟練,下班後留下補撰打紀錄等工作或是」?

(6)勞工聲明書記載「大學畢業無經驗,公司讓其看書從安裝配件開始慢慢做,利用下午5點半以後留在公司慢慢看電路圖」?

(7)勞工因延長工時不長而不願申報加班費?

(8)勞工經主管提醒後仍因遺忘而未申領加班費?

(9)依照勞工出勤紀錄,當月應有延長工作時間30小時,但因勞工加班申請之故,僅發給9小時加班費,是否仍短少給付加班費?

二、出勤記錄備置義務(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

Q:下列出勤記錄備置方式,是否可行:

(1)電子業在下班時間時電腦自動跳出「延長工時」與「無須延長工時」之畫面,員工點選「無須延長工時」即認退勤時間為表定下班時間?

(2)醫療業在刷卡系統會提醒主管瞭解異常性刷卡原因,並至系統說明填具事由?

(3)員工出勤簽到紀錄連續三個月均記載整點「早上8:00~下午5:00」?

(4)員工平日均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具監工性質工作,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均以其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5)運輸業之行車記錄卡(俗稱大餅)?

Q:事業單位可否以出勤記錄與薪資單均在總公司為由,三日後方補正交出,如此有無符合法定「置備」義務?

Q:勞工僅有極少數漏未刷卡紀錄,主管機關可否即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開罰?

三、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基法第39條)

Q:中秋節當日給付勞工紅包3千元,可否作為中秋節出勤加班費?還是單純恩給性給付?

Q:事業單位每月排班比照當月份公務人員上班日數與時數,是否符合國假對調程序?若於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確概括性調移國定假日,是否可行?

Q:所謂須『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是否須將國假調移後的期日註明清楚?

Q:保全業得否與保全事先約定凡全年總排休117日,均包含12日國定假日?且無庸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之期日?

四、延長工時規範(勞基法第32條)

Q:法條所謂「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否以相關內容曾記載於工作規則或規章,業經勞資會議同意通過為替代?

Q:法條所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凡公司已成立工會,事後可否以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替代?

Q: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如何認定?以下事由是否符合前述例外類型?

(1)航空業因天候軍方演習、航班密集、國際機場流量管制、機械故障、突襲性罷工等因素

(2)醫療業為處理臨時性手術等相關事務

(3)法律服務業為處理八仙塵爆案件當事者眾須密集開庭

Q:勞工當日加班跨越至翌日,事業單位可否主張翌日乃屬另一日之工時起算,無庸合併計算討論「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適用?

五、休息時間規範(勞基法第3435條)

Q:事業單位可否以工作規則與內部公告等內容,作為給與勞工休息時間之證明?

Q:勞工當日「7時至15時」出勤,復於同日「23時出勤至翌日7時」,兩班次間隔時間為8小時,是否有給與足夠之適當休息?

Q:過往舊法勞基法第34條規定「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幾小時?是否一旦未足8小時即構成違法?

六、例假規範(勞基法第36條)

Q:事業單位可否以「勞工因與其家庭成員不和,遂週日自願主動放棄休假」等語作為勞工連續工作七日之合法抗辯?

Q:若訪談紀錄提及「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而臨時要求勞工於週日加班,縱使未有連續出勤七天情事,是否仍然違反七休一制度?

七、工資給付規範(勞基法第2223條)

Q:下列情形有無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1)新進員工未提供薪轉帳戶即離職,雇主執此緩發薪資?

(2)在員工薪資單中記載以服裝項目扣款數百元?

(3)勞資已約定:「執行職務如未檢查核對清楚遭攔檢告發,罰鍰自行負責」?

(4)金融業將工資存入員工帳戶後,隨即以「抵銷賠償金」為由轉帳扣款?

(5)員工離職未辦理交接,雇主要求其親至公司領取最末月薪資?

(6)員工離職不告而別,將薪資提存於法院?甚要求員工負擔提存費?

(7)勞工提前離職不符季度業務獎金應做滿一季要件,雇主執此拒絕給付?

Q:勞資雙方約定薪資係於次月5日發放,雇主可否以總公司設立於南部遭遇颱風影響,以致延遲2日才發放?

Q:原處分作成日前,若公司已補發加班費,乃適用勞基法第23條第1項或第24條規範?

八、勞工身份認定爭議

Q:下列是否屬勞工身份(勞動契約):

(1)勞務性質若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之職前訓練契約?

(2)保險經紀業與業務員間簽訂招攬保險之承攬契約?

(3)電腦設備安裝業將刷卡機及其週邊設備等安裝維護服務外包,約定報酬為依實際出勤完成按件記酬?

(4)營造業將烤漆浪板拆除及安裝工作外包,約定報酬以出工數、工程報酬及施工坪數圖示為據?

(5)運輸業與遊覽車司機簽訂承攬契約,約定報酬為出車一日一千元與遊客購物金抽傭?

(6)物流業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約定郵件投遞每月價金3萬元整?

(7)大專院校學生擔任兼任助理,從事游泳館救生員職務?

(8)大專院校之博士後研究員,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

九、勞動契約種類爭議(勞基法第9條)

Q:工程顧問業能否因承攬政府機關標案,而與勞工簽訂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

十、解僱爭議(勞基法第17條)

Q:雇主可否為資遣通報後,是否再以勞基法第12條開除為由拒絕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期間?

Q:雇主可否以勞工沒有提供金融帳戶為由免除30日內發給資遣費之義務?

十一、職災爭議(勞基法第1359條)

Q: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從事其他適宜工作(例如:原「生產技術課長」調任從事「維護環境安全工作」)?若勞工未配合,能否認定曠職?

Q:雇主可否主張勞工須配合偕同看診,否則無端拒絕公司內部調查機制,屬權利濫用?

Q:雇主可否主張勞工僅以存證信函方式,而非親至公司請假,且未依公司請假規則填寫請假單,屬未完成請假手續?

Q:若勞工在醫療期間業經勞保局認定失能,是否尚符合勞基法第13條、第59條醫療期間定義?

十二、退休準備金爭議(勞基法第56條)

Q:事業單位可否以其員工請求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十五年時效期滿為由,請求主管機關准予領回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

Q:事業單位可否以離職員工均簽署「資遣費減少切結書」為由,請求主管機關准予領回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

Q:勞工74年任職公司,自90年擔任公司董事,106年申請退休(勞工年齡48歲,勞工年資16年,董事年資16年),公司向台灣銀行撥付退休準備金,主管機關可否拒絕?實務上哪些方式能夠證明董事期間仍具勞動契約關係?

十三、主觀可歸責性

Q:事業單位可否主張對於主管機關函釋及司法裁判之善意信賴而免罰?

Q:夜點費是否算入平均工資,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法院裁判見解尚有歧異,雇主違法是否有可歸責情事?

Q:若經行政訴訟認定違章事實之人數及時數均已減少,則裁罰金額應否重新裁量之必要?

十四、規避勞檢

Q:事業單位連續二次以「另有行程」為由未到場接受勞檢,主管機關可否以規避勞檢裁罰?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開課日前第十五日之前報名繳費可享優惠200元!
◎1111人力銀行VIP會員可享95折優惠!
◎6小時以上課程免費提供便當.飲料或點心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團體報名須於開課日7天之前完成報名繳費,才能享有團報優惠喔
◎以上優惠方案恕不重複!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凡參加過本課程的協會會員皆可以1,000元的優惠價重複來上同一門課(上課當天須出示身分證、會員卡以確認為會員本人身份,否則無法進場!)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外部合作課程】不適用此講義費用標準。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