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人資讀書會改版公告 & 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一、讀書會特色
近來網路爆炸充斥勞動法相關資訊,對於人資工作者實質幫助有限!蓋資訊堆疊未經整理分析,甲說乙說丙說老闆說,如何得出最合乎情理法的白話結論呢?有鑑於此,勞動法人資讀書會自106年10月起全新改版,除由沈以軒律師親自蒐集每月六大類別【①勞動法令、②勞動部函釋、③訴願(勞動部暨臺北市政府)、④行政訴訟、⑤民事訴訟、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最新資訊案例,獨家解析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外,更開闢⑦勞資爭議澄清專區,綜合坊間各方爭議說法(主管機關、法院判決、顧問講師),為您提出何者方屬目前實務上有力主流見解。
二、適合對象
(一)新近人資夥伴:從每月新聞案例中,沈律師引領翻閱「勞工人資法典」,對於各別法條釋義,讓非科班出身人資輕鬆掌握法律並靈活運用。
(二)資深人資夥伴:從每月讀書會中,迅速掌握最新法令函釋修正,以及突破性法院判決與訴願決定,除大幅省下蒐集整理分析的時間,更可應用於企業規章制度增修精進,強化面對外界檢查質疑的論述根據。
三、讀書會七大專區
(一)勞動法令新修專區
(二)勞動部函釋專區
(三)訴願(勞動部、臺北市政府)爭議案例專區
(四)行政訴訟爭議案例專區
(五)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
(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專區
(七)勞資爭議澄清專區
四、106年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一:兼職往返途中意外事故之職災認定
勞動部106年9月29日勞動條二字第1060131987號函
Q:勞工甲白天在A公司上班(薪資45,000元),晚上在B公司兼職(薪資30,000元),某日在A公司下班後轉往B公司兼差之通勤途中發生意外,試問:是否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傷害」?是否亦屬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雇主應否核給公傷病假以及給付職災補償金?至於A、B公司有無加保勞保,是否會影響上開結果認定?
(1)A公司有加保(級距45,800)、B公司有加保(級距30,300)
(2)A公司有加保(級距45,800)、B公司無加保
(3)A公司無加保、B公司有加保(級距30,300)
(4)A、B公司均無加保
★行政訴訟爭議案例專區
重點二:工作日與休息日之換班(假)制度,是否會受勞工提前離職而有影響
Q: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之事業單位,如勞工甲106年9月30離職,當日是否仍屬補班日性質而必須出勤?坊間舉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77號判決所謂「履行1日換1日之換班(假)制度,提早離職不可能發生對調事實」,應如何解釋因應?
Q:勞工乙106年10月2日始到職,則10月9日(國慶日四天連假期間)應否出勤?雇主可否要求乙請假?
Q:因業務需要,雇主要求勞工丙於106年10月1日(日)出勤,如何處理?
Q:部分工時勞工丁(每週固定出勤一、三、五,各4小時)、戊(每週固定出勤一至五,各4小時),若要求渠等9月30日(六)補班出勤,而原定工作日10月9日(一)補假,是否可行?
★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提供多則民事判決書、行政院訴願決定書分析導讀)
重點三:特休未休工資(不休假加班費)應否列入勞保投保薪資總額
Q:特休假未休之加班費是否為工資?應否列入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坊間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判決所謂「不休假加班費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對價之性質」,應如何解釋因應?
★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提供民事判決書分析導讀)
重點四: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新聞標題:『前空少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被判刑 華航解僱竟敗訴』
Q:本於下列原因事實,雇主直至司法訴訟判決確定(即105年11月4日)施以開除處分,是否逾越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
(1)105年6月24日勞工甲謊稱總統專機上放有炸彈
(2)105年6月29日各大媒體廣為報導勞工甲坦承犯行
(3)105年7月初雇主將勞工甲轉任地勤
(4)105年8月5日勞工甲遭檢察官起訴
(5)105年10月11日勞工甲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10日後未上訴判決確定
★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提供民事判決書分析導讀)
重點五:勞工行使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Q:103年9月15日雇主於例行會議中口頭宣布績效考核辦法(9月26日書面公告),擬定以員工績效為薪資數額依據,預計103年10月起施行。因可能導致勞工實質薪資降低,勞工甲於103年10月20日執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是否逾越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
★訴願(勞動部、臺北市政府)爭議案例專區(提供訴願決定書分析導讀)
重點六:雇主給付勞基法死亡補償金之法定期限
Q:本於下列原因事實,事業單位針對主管機關裁罰提起訴願,於法是否有據?
(1)105年5月12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
(2)105年5月19日雇主匯款10萬元慰問金予遺屬
(3)105年7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遺屬同意以300萬元作為職災補償,並經保險公司給付完畢
(4)105年10月25日主管機關以遲付死亡補償為由裁處新台幣2萬元
★勞資爭議澄清專區
重點七:未足六個月年資的資遣費計算爭議
Q:勞工甲月薪30,000元,服務年資「106年7月14日至106年7月30日」,期間請事假1天、病假1天,最後工作日中午被告知資遣,當天只算半日薪,試問當月工資數額多少?下列四種計算資遣費的說法何者正確?抑或應有其他計算方式?
(1)說法一:勞工去電主管機關詢問的口頭回覆
『平均工資30000,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709元』
(2)說法二:公司去電主管機關詢問的口頭回覆
『平均工資15000元,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354元』
(3)說法三:親赴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之口頭回覆
『15,000除以17天為日薪882.35,再乘以30天為月薪=26,470,所以26,47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資遣費為625元』
(4)說法四:勞檢機關認定違規之書面回覆
『(15,000-1,000)/15=933.33(日),再乘以30天為月薪27,999.99,所以28,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資遣費為6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