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從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解析出勤記錄與加班申請制之適法性」
[案例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還是加班申請制為主要依據?
Q:主管機關得否拿門禁刷卡時間直接視為出勤記錄呢?實務上又有哪些輔助判斷標準(例如:一個月加班次數以及時間長短)
[案例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69號
(北市勞動局VS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事業單位系統設定下班時間電腦自動跳出「延長工時」與「無須延長工時」之畫面,供勞工點選確認,以此作為出勤記錄,是否可行?有無其他法律上風險?
[案例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1號
(北市勞動局VS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Q:事業單位針對出勤異常原因直接由主管或系統自行填寫,是否可行?雇主有無事後會同勞工及時修正之義務?
Q: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加班卻未制止反對,須否給付加班費?
Q:醫療院所之病房會議或交班程序,應否計入工作時間?
Q:「休息時間」定義為何?若休息時間仍須接電話、或病人按鈴有狀況要處理、或仍須互相幫忙等語,是否仍屬休息時間而得扣除於工作時間中?實務上雇主應如何舉證?
[案例四]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51號
(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事業單位針對員工漏未刷卡未具備因應機制補正原因,是否也該當勞基法第30條第6項之違規事由?
[案例五]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號
(北市勞動局VS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六]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號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勞工下班時間晚走原因(例如:參加社團或使用健身設施),行政法院有無調查義務?
Q:主管機關裁處金額除依循裁罰基準外,應否具體說明審酌所定最高額度之情由?
[案例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5號
(北市勞動局VS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Q:勞工事後出具書面聲明當日晚走係屬個人原因準備證照,可否作為出勤紀錄推定工作時間之反證?
[案例八]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79號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雇主公告勞工每日彈性休息時間3小時(含二次用餐時間各半小時、每值勤1小時可以自由活動休息10分鐘),效力為何?
★重點二「勞工薪資債權扣押額度新制」
107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
新聞標題『立院三讀強制執行法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1.2倍』
Q:法院強制執行勞工薪資債權,扣押額度如何計算?有哪些禁止或限制之規範?
★重點三「違約金實務爭議—未履行完畢契約期間」
新聞標題『領完年終跳槽前4天才告知 教授要賠學校26萬元』
獨家解析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Q:學校得否與其教師簽訂定期契約?學校可否事後以教師未履行完畢契約期間提早離職而求償?如此有無限制教師轉職自由權?
★重點四「違約金實務爭議—未履行報到赴職義務」
新聞標題『簽約跳槽又反悔 OL沒賺到高薪還倒賠27萬』
獨家解析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士簡字第803號)
Q:違約金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否給與勞工足夠審閱期間?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有無特別規定?
Q:獵人頭公司得否以求職者未依約定報到赴職為由而求償?如此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事?又實務上對於禁止收受「不正利益」之認定標準為何?
★重點五「外部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法定權限爭議」
勞動部107年4月19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6231號
新聞標題『產職業工會要陪檢! 批勞動部違法限縮解釋』
Q:勞動檢查第22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所謂「工會」是否有包括外部工會(即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Q:上開爭議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或者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第1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結論又有何不同?
★重點六「員工健康檢查費與公司營業費用之關連性」
新聞標題『健檢費不但不能列舉扣除可能還要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