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新勞動三法?相關修正重點是什麼?
二、新法已將勞資爭議區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二者相關處理與救濟途徑有異,公司應如何面對?
三、今年起國家除司法機構法院外,另外創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專責處理公司不當勞動行為下所作的解僱、降調、減薪等處分,對於公司人資管理與工作規則訂定有何影響?
四、新創之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與勞資爭議仲裁人程序,對於勞資爭議的處理有何變動?
五、新法朝著鼓勵簽訂團體協約之方向,相關配套的程序與實體要
件為何?
六、團體協約的內容不可任意約定,法定限制的規定事項與目的有
哪些?
七、團體協約簽訂後適用在哪些對象?公司可否事後用個別勞動契約加以變更?或用書面使勞工拋棄團體協約上權利?還有團體協約期間屆滿後,勞資雙方法律關係如何解釋?
八、公司面臨勞工或工會要求協商團體協約,可否拒絕?
九、新法施行後的工會分成哪幾種?企業內每一個員工都需要加入工會嗎?公司哪些的舉動可能會被視為打壓工會?工會又可能會有如何的應對方式?
十、勞工與工會需在哪些條件具備下才可罷工,罷工合法性四要件
說又是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