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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備】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假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

法條

生理假12天
包含於病假30天內,不併入病假3天

不得扣全勤獎金 

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14條

陪產假5天

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獎金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備註:附配偶生產証明影本。

 

第15條

產檢假5天

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獎金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第15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18條

育兒彈性調整工時

30人以上事業單位,且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給工資
二、調整工作時間
備註. 僱用人數之計算:
1.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2.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海外設立之分支單位無須合併計算)

 

第19條

育嬰留職停薪

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第16條

家庭照顧假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不給工資,不得扣全勤獎金。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0條

備 註:

一、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產假時,扣發全勤獎金。

    員工產假、生理假、產檢假、陪產假或家庭照顧假期間全勤獎金亦應發給。 

三、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述方式計給之,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1日為計算單位。

四、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30日)以上,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依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釋))

五、依勞動部103 年 05 月 21 日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六、只要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事由存在即可請假,不論年度到職時間長短。

 

 

註:協會勞動法及就服專業人員乙級證照班資深講師 黃竑鈞審閱更新(1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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